銀行承兌匯票業務
發布時間:2016年12月31日
1、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客戶應當是企業和其他組織,并符合下列條件:
(1)在我行開立存款賬戶;
(2)與我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;
(3)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;
(4)資信狀況良好,具有支付匯票金額可靠的資金來源。
2、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時,承兌申請人應向我行提交下列資料:
(1)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;
(2)營業執照執照、組織機構代碼證、稅務登記證、股東身份證證明復印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;
(3)近三年和當期的財務報表;
(4)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稅發票(或者普通發票)原件及復印件;
(5)按規定需要提供擔保的,提交擔保人有關資料或抵、質押物的有關資料;
(6)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。
3、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承兌審批應按照我行貸款發放的審批程序執行。
4、經審批同意后,業務部門根據審批意見辦理擔保手續,并督促出票人按約定的比例交存保證金。
5、簽訂《銀行承兌匯票協議》和相關的擔保合同,并將相關材料轉交會計部門。
6、會計部門接到業務部門提供的可辦理承兌匯票業務通知書后,向承兌申請人收取承兌手續費,辦理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手續。